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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费比预期少万元告货主

发布时间: 2016-03-05 10:47:58

来源:

分类: 本地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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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购买塘鱼,却因中介费用起了纷争。近日,中山楼盘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朱某诉被告吴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卖出万斤鱼支付5000元

根据起诉书:朱某与吴某口头协商,朱某介绍老板阿池购买吴某一口鱼塘的全部鱼,大约三四万斤,吴某按照1元/斤向朱某支付介绍费。后来吴某只同意按0.5元/斤支付介绍费,并于2013年4月26日向朱某出具证明予以确认。出具证明后,吴某支付5000元,余款10000元30000斤×0.5元/斤-5000元=10000元至今未支付。为此,朱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吴某向其支付10000元。

被告吴某辩称:他经朱某介绍认识阿池,并以11.5元/斤的价格将鱼卖给阿池。过了一个多月后,因鱼涨价至12元/斤,吴某向阿池提出停止供货,阿池再拉走几车鱼后,双方没有再进行交易。吴某向阿池供应鱼的数量大约为10000斤,现已向朱某支付了介绍费5000元,故没有欠朱某任何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吴某经朱某居间介绍向案外人阿池销售鱼,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协议。2013年4月26日,朱某草拟证明,内容载明吴某有一口鱼塘约三万斤鱼,经介绍卖给老板阿池,按卖出多少鱼计算,同意按0.5元/斤计付介绍费。吴某对该证明的内容没有异议,并签名予以确认。后吴某向朱某支付了5000元。朱某认为双方约定是将吴某的整口鱼塘的鱼全部销售给阿池,吴某按照鱼塘的鱼数量30000斤计付介绍费给他。为此,朱某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庭审中,吴某陈述其仅向阿池供应了大约10000斤鱼,双方的交易习惯是当天结清货款,交易过程中并没有出具任何凭证。朱某、吴某均表示不清楚阿池的全名。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朱某诉请吴某支付介绍费10000元,但因双方约定介绍费以吴某卖出的鱼的数量按0.5元/斤计算,而吴某已向朱某支付了5000元,现朱某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吴某向阿池供应的鱼的数量超过了10000斤,故其诉讼请求理据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目前,该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 zhangyunx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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